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没有了 , 从母亲将女儿送人那天起 , 她就放弃了抚养女儿的法律义务 , 同时终止了法定的母女关系 , 虽然生物学上的母女关系还存在 , 但彼此的义务己无!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才是养子女应该赡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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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抚育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 , 除非当事人完全没有或丧失了抚育和赡养能力 。由此可见 , 如果当初母亲不是因为丧失抚育能力而因其它原因将女儿送人 , 那么从送人那一刻开始 , 母亲放弃了抚育义务和责任 , 现在提出赡养问题 , 我想法律不会支持 。

二.如果当初母亲将女儿送人时 , 由于缺乏抚育能力 , 或与收养一方达成了赡养协议 , 倒是情有可原 。

三.作为女儿 , 如果能感恩母亲生育之恩 , 母亲现在生活困难 , 给予援助或赡养当然皆大欢喜 。

四.作为母亲一方 , 既然要求女儿赡养 , 那么就要检讨自己的过失 , 勇敢承认错误 , 取得女儿的谅解 。如果有遗产 , 在遗产继承上和分配上应对女儿有所侧重 。


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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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于网络 ,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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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从送人这一刻开始 , 大家都没有义务和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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