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躁狂症病人刑事处罚


刑法对躁狂症病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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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的存在与运用 , 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上 , 只有当人是理性的 , 刑法的报应与预防之效 , 才可能发挥作用 。那么 , 刑法对躁狂症病人刑事处罚是怎样的呢?
小编了解到 , 躁狂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 , 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 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 , 与双相障碍并列 。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 , 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 , 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 。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 , 一般呈发作性病程 , 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 , 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负刑事责任 。酒醉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中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等级时 , 采用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的三分法 , 意味着很多种精神疾患并没有免除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 是严重的精神病患和发病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基本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 包括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如在精神正常时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病人;或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 , 如各种神经官能症、各种变态人格、性变态(如露阴癖、恋物癖、性虐待癖等)、轻躁狂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 。这些人杀人毁物后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 ,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 一般是受从轻处罚的处于发病早期或缓解期的精神病患 。中国此方面的法律实践与法条文本并无差别 , 不乏因寻衅滋事与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刑罚的精神病患 。
狂躁症属于间歇精神病 , 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 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 , 如果是在发病期 , 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 如果不是在发病期 , 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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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躁狂症病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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