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膏剂怎么用?《医院药学》 眼膏剂

(一)定义眼膏剂系指物与适宜基质制成供眼用的豪剂 。
(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眼膏剂在生产与储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
1.所用的器具、容器等肥适宜的方法清洁、来菌 。基质应融化后滤过 , 并经150℃灭菌至少1小时 。
2.眼膏剂中所用的药物 , 可先配成或研细过筛使颗粒细度符合要求 , 再与基质研和均匀;选用的基质应便于药物分散的吸收 , 与要时可酌加抑菌剂待附加剂 。
3.眼膏剂应均匀、细腻 , 易涂于眼部 , 对眼部无剌激性 。
4.眼豪剂所用的包装容器紧密 , 易于防止污染方便使用 , 并不应与药物或基腩发生理化作用 。
5.眼膏剂应置遮光 , 灭菌容器中密封储存 。
(三)金属性异物除另有规定外 , 取供试品10支 , 分别将全部内容物置直径为6cm、底部平整、光滑、没有可见异物的平底培养皿中 , 加盖 , 在80-85℃保温2小时 , 使眼膏摊布 , 放冷至凝固后 , 反转培养皿 , 置适合的显微镜台上 , 用聚光灯以45℃角的入光向皿底照明 , 检视大于50μm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数 。1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数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1支 , 其总数不得过50粒;如有超过 , 应复试20支;初、复试结果合并计算3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数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3支 , 且总数不得超过150粒 。
(四)颗粒细度取供试品 , 在显微镜下检视 , 不得有大于75μm的药物颗粒 。
(五)致病菌按卫生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检查 ,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绿脓杆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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