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网|评:“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用法律为人脸识别厘清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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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 资料图 。
_原题是:“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 , 用法律为人脸识别厘清边界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 。 去年4月 , 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 , 当时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 。 郭兵给园方留存了电话号码等信息 , 并录入指纹 。 之后 , 园方单方面要求改成人脸识别 。
被惹恼的郭兵于是在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 , 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 , 删除个人信息等 。
目前 , 一审判决园方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 , 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 不过郭兵向新京报采访人员表示 , 由于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 将继续上诉 。
身为法学副教授的郭兵把自己的“脸”要回来了 , 这是法律为人脸信息撑腰 。 不过这次诉讼主要还是个案化解决郭兵本人的诉求 , 没有确认野生动物园要求刷脸本身的不当性 , 这未免令人遗憾 。
事实上 , 仅从合同法上说 , 杭州这家动物园就理亏在先:签合同时约定刷指纹 , 之后单方面更改合同 , 要求刷脸 , 这本身就是违约 。 法院判的也是园方违约 , 但是 , 判决没有否认园方要求刷脸的正当性 , 甚至在判决中明确“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 , 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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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新京报 。
《网络安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既然指纹就能识别消费者的身份 , 防止年卡被冒用 , 那么 , 为什么还要使用刷脸技术?这符合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标准吗?
推而广之 , 刷脸技术成为资本驱动之下的“风口上的猪” , 不管有没有必要 , 什么场景都要加一个“刷脸” , 刷脸成了各种场所中的时髦做法 。 不过 , 是否所有的刷脸场景都经得住考量?
比如 , 小区住宅等一般性场所 , 刷门禁卡等就能起到安全防护的效果 , 并不需要拿走公众的具有唯一性的指纹、脸面等生物信息 。
再比如 , 公厕卫生纸常被多拿、偷拿 , 但为此就让公众“刷脸” , 也不符合法定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 。
实际上 , 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 , 不是说不能用 , 而是要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与应用场景 , 不能被滥用 。 比如有学者就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 , 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 , 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 。 如果这样的原则不被明确 , 人脸识别还将被滥用 , 郭兵的胜诉 , 也只具有个案的意义 , 无法带来普遍的改观 。
必须明确 , 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 , 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 ,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物业公司、动物园等公共场所不能说要就要 。 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 , 能不用生物信息的 , 就不应该用 。
今年10月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 条例新增了“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 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 , 有望成为中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
科技可以让生活越来越方便 , 但黑技术应用都不应偏离个人信息保护本位的原则 , 刷脸能不用就不用 , 而不是拿了公众的“脸”之后其他再说 , 这应该是常识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 , 有着标志性意义 , 但如何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 ,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沈彬 (媒体人)
【新京报网|评:“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用法律为人脸识别厘清边界】编辑:新吾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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