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观察|监管最新要求:券商不得通过大V引流开户 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读数一帜》独家获悉,近日监管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并下发通报文件,明确了此类活动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监管要求 。文件明确,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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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开户引流,即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 。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 。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
二是直播,即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
此外,该通报文件除了送达证券公司外,也送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
以下为文件中主要监管内容:
“大V”引流开户不合规
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作为持牌机构,要坚持“回归主业、突出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做到严格守法,按规定要求展业;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也要从专业机构角度审慎评估,主动维护自身和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具体规范如下:
“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
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 。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
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
公开发表言论应合规
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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