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困在系统里,系统困在误解里( 四 )


用旧思路解新问题 , 很可能制造出更多的问题 。
所以时至今日 , 国家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 , 平台必须给外卖员交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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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新问题有没有新解题思路呢?
有 。
既然那些众包型用工跟正式雇佣、劳务输出不一样 , 那就适应新就业形态 , 构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 而非拘泥于传统的劳动关系 。
今年7月16日 , 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 这推动着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的转型 , 形成「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的制度结构 。
那针对新出现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 职业保障情况怎么解决?目前仍待探索 。
10月18日 , 「杭州中院」官微发布的针对外卖骑手与平台关系的调研成果 , 倒是不乏参考性与启示性: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 , 分为经济上的从属性和行为上的从属性 。 传统场景下 , 两种从属性是重合的 , 但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两种从属性发生了分离——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仅存在经济上或行为上的从属性 , 这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第三种关系 , 可以称为「弱从属性用工关系」 。
据此 , 可归纳出一个裁判思路:
首先 , 确定互联网平台的类型 。 纯调度型平台(主要类似于信息中介 , 如淘宝网等)与从业者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余地 。
其次 , 对于组织掌控型平台(通过算法掌握定价权的网络生产企业) , 则应考察从业者与该平台中的哪一方主体(平台设立企业、平台要素企业、经营者)存在法律关系 , 再进一步考察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 。
最后 , 若确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 应考察平台从业者对互联网平台有无弱从属性 。 若有 , 则从业者与平台设立企业之间系弱从属性用工关系;若无 , 则双方是劳务关系 。
对劳动关系 , 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 , 适用合同法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 , 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的需要 , 参照安全保障义务 , 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 , 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 。
这类探索 , 多多益善 。
接下来 , 推出与灵活就业人员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个人所得税制 , 探索与新经济和新业态相适应的监管方式等 , 也当加速提上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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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 「劳动三分法」的出台只是开始 , 而非结束 。 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 非一朝一夕之功 , 还得摸着石头过河 。
而在事故多发的背景下 , 解决外卖员群体的职业保障困境 , 又不能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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