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人脸识别逐渐无感化 该如何保护“我的脸”( 二 )


APP获取人脸信息
才能注册用户怎么办?
【案例】
处理人脸信息并不属于某应用软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 , 小陈在注册该应用软件时 , 发现该应用软件注册界面显示一系列注册电子协议条款 , 其中包括获取人脸信息的条款 。 该电子协议下方仅有“同意并继续注册”和“不同意 , 终止注册”按钮 。 小陈注册完成该软件后 , 该软件未予明示即录入了小陈的人脸信息 。 如果小陈后期发现人脸信息被采集要求应用软件运营者删除人脸信息并承担侵权责任 , 则该应用软件运营者应予删除 , 而不能以小陈注册该软件时点击了“同意并继续注册”按钮为由不予删除 , 因为按照相关规定 , 该应用软件运营者应就获取人脸信息单独征得小陈的同意 , 不能将获取人脸信息的条款包裹在一揽子条款中 。
【解读】
陈曦解释 , 移动应用程序的普及和发展使得人们获得极大便利 , 足不出户便可轻松享受掌上购物等掌上服务 。 但是移动应用程序对于肖像权、隐私权保护的短板也逐渐获得越来越多重视 。 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不点击同意就拒绝提供服务”、与其他授权捆绑等一揽子授权方式索取人脸信息、指纹信息等非必要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频繁采集和不当使用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 , 对此 , 《规定》对应用程序运行者获取处理人脸信息的权限采取从严把控的规则 。 《规定》第4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 , 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 ”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比较敏感和重要的个人信息 , 对个人利益影响极大 , 因此 , 应确保人脸信息被处理者在清楚知晓、充分考虑的前提下做出同意表示 , 不带有任何强迫因素 , 才能允许信息处理者采集和处理其人脸信息 。 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不当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 应予禁止 。
遇到特殊人员排查
普通人可拒绝
人脸识别吗?
【案例】
王某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有可靠信息来源称其正在某火车站等候乘坐列车潜逃 , 火车站要求旅客过闸机时进行人脸识别以排查该犯罪嫌疑人 。 王某过闸机时无权拒绝进行人脸识别 , 也无权在其被抓获后起诉火车站承担侵权责任 , 因为对王某的人脸信息进行采集及识别是基于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需要 。 当然 ,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 , 处理人脸信息的合法范围可能还会进一步延伸 , 因此 , 《规定》载明了兜底条款 , 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纳入免责处理人脸信息的范围之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