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网暴几成社会热点事件“标配” 如何打破网络暴力的“互害”逻辑?

近日,“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中的3名被告人以侮辱罪获刑 。为何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而法院却以侮辱罪判刑?除3名被告人,掀起舆论热潮的网络媒体、大V以及众多转发、评论的网民,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打破网络暴力的“互害”逻辑?随着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越来越呈现出一体化趋势,个体该如何构建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自我形象?

警告!|网暴几成社会热点事件“标配” 如何打破网络暴力的“互害”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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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第一例因网络暴力获刑的案件 。随着越来越多网络事件伴生某种程度的网络暴力,对于上述问题的追问有助于厘清网络空间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底线,从而更好保护无法隔绝于网络之外的每一个人 。
定罪量刑依据何在
时隔1077天到来的宣判,让受害者安某的家人感到一些安慰 。
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安某与一名13岁男孩在泳池内发生身体碰撞,随后引发激烈冲突 。几天后,男孩的三位家人将安某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并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帖文和评论,引发广大网民对其诋毁、谩骂,安某不堪压力自杀 。
在本案中,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定三被告人犯侮辱罪 。法院的相关解释是:符合侮辱罪主体要件;符合侮辱罪主观要件;符合侮辱罪客体要件;符合侮辱罪客观要件 。
通俗讲,即三被告人对受害者实施了贬损人格、损毁名誉等侮辱行为,影响了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具有直接主观故意,且三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侮辱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
针对一些网友不理解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判刑的情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表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
张雁峰说,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非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所以认定侮辱罪更合适 。
另据专家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属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但主要针对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其犯罪主体通常是有组织的个人或机构 。本案不存在非法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有所不符,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说,以侮辱罪定罪更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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