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FTC诉Facebook:如何判定平台封禁行为违法

社交平台Facebook近年来在多国引发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关注,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和纽约州等48州针对Facebook提起的两起反垄断诉讼尤其引人瞩目,主要针对Facebook的两类行为,一是其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的行为,二是其针对特定竞争对手拒绝开放数据接口 。

社交|FTC诉Facebook:如何判定平台封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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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FTC诉Facebook:如何判定平台封禁行为违法】今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裁定驳回这两起诉讼,对于上述两类行为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论证理由 。其中对于第二类行为的反垄断法上的认定分析,由于涉及平台和数据“封禁”“屏蔽”这些国内广受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尤其引起热议 。
8月19日,FTC补充了证据和起诉材料后,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请,主要针对Facebook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证据和论证,并且围绕Facebook的经营者集中存在反竞争行为这一点展开论述,特别论及在收购过程中采用的“买不到就打压”(“buyorbury”)策略违反了反垄断法,诉讼请求之一是对Facebook进行业务分拆 。
关于Facebook利用API端口开放,要求合作方不从事竞争业务的行为,FTC没有再次单独作为一个诉由,而是整合在关于Facebook收购行为的整体论证之中 。因此,关于Facebook数据“封禁”行为单独的违法性问题,法院很可能没有机会在上次裁定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认定 。
本文在梳理上述6月底作出的法院裁决针对“封禁”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基础上,结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和国内的相关现象,探讨对于平台封禁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的方法和角度,以期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和视角 。
驳回的主要理由
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两份裁决,在结论上的确驳回了FTC和各州的诉讼请求,但是论证过程却是多角度展开的,有事实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 。以FTC起诉的案件为例,对于驳回Facebook拒绝开放数据接口的行为,法官的理由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
首先,法官认为,FTC没有能够在起诉状中证明,Facebook在特定相关市场上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在这一部分,法官毫不客气地指出,FTC连自己所主张的个人社交(PersonalSocialNetworking,PSN)服务市场是什么,都没有能够证明清楚 。例如,在传统的以产品销量、收入等作为衡量的参数在网络市场上无法使用之后,到底哪些功能、服务属于个人社交服务而哪些不是,FTC并没有能够解释清楚 。
在此基础上,FTC主张Facebook在该市场上占据60%的市场份额从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法官来说,就显得更加缺乏事实基础了 。由此,法官认为FTC没有能够将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的第一个构成要件证明成立,从而成为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最重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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