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我国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

■ 深圳特区报采访人员 李舒瑜
【草案|我国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为加快人工智能应用落地 , 《条例(草案)》缩短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 , 建立新技术按风险管理制度 , 支持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先行先试 。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
近年来 , 人工智能已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 去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经济规模超过1500亿元 。 深圳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具有较高的基础 , 已逐步形成全链条产业系统 。 目前 , 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行全方位规范的专门性法规 , 《条例(草案)》的制定 , 在促进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 , 也发挥先行示范区立法引领的作用 , 为国家层面立法先行探路 。
当前 , 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人工智能及其产业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 《条例(草案)》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了规定 , 并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 , 将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 , 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
《条例(草案)》还要求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 , 制定和完善统计分类目录 , 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 , 通过完善人工智能统计监测制度 , 准确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情况 , 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我市转化
目前 , 我市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方面相对薄弱 , 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应用层面 。 针对这个问题 , 《条例(草案)》作出制度安排 , 力求逐步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 。
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 , 提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人工智能关键核心环节 , 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技术攻关体制 , 制定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 。
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方面 , 提出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定 , 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技人员 , 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
在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方面 ,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在深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 , 在相关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支持 。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
《条例(草案)》还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 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 。 超出公共数据开放清单范围的 ,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安全可控和法律允许范围内 , 依申请最大限度开放相关数据 。
建立人工智能类医疗器械快速注册审批机制
应用场景是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效应的落脚点 。 为了推动更广泛的人工智能应用落地 , 《条例(草案)》首次通过立法明确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业与服务 , 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 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 , 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
我国对部分人工智能产品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 但是部分领域现有的准入规则与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不相匹配 。 例如 , 智能医疗发展迅速、竞争激烈 , 但商业化落地明显迟滞 。 《条例(草案)》规定 , 对于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更严格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 建立新技术风险管理制度 , 允许设置试点小范围应用测试 , 支持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先行先试 。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快速审核机制与互认机制 , 探索适用于人工智能类医疗器械的快速注册审批机制 。
明确人工智能产品服务行为底线
人工智能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 部分发达国家已陆续制定了人工智能治理战略 。 欧盟采取严苛的“审慎监管”治理方案 , 而美国选择了宽松的“无需批准式监管”治理方案 。
《条例(草案)》着重平衡促进创新和坚守底线的关系 , 规定市政府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 , 加强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与指导协调 。 同时 , 明确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底线 , 在研究和应用活动中 ,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利用算法技术根据用户的习惯、支持能力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