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证券时报评论:反垄断是纠偏而非断人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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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反垄断是纠偏而非断人财路
4月15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有垄断行为 , 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 , 计7.64亿元 。 和扬子江药业集团被处罚类似的案例 , 历史上颇多 。 被处罚的理由都相似 , 这些企业控制下游流通渠道转售价格 , 限定最低售价 。
这是垄断行为中的纵向垄断 , 就是某个企业限制下游竞争而控制价格 。 二选一垄断行为 , 也是纵向垄断的情形之一 , 就是限制经销商的选择权 。
还有一种垄断行为 , 也经常被查 , 就是几个企业联合起来 , 限制产量以抬高售价 , 比如2016年我国部分PVC企业通过微信群交流信息 , 统一产品价格 , 构成了价格垄断 , 被罚9339.69万元 。 早年间 , 有些水泥企业因为产能过剩亏损严重 , 也因约定联合减产报价而被反垄断罚款 。 这种情况属于横向垄断 , 就是同一行业多家企业联合起来影响产量和售价 。
不管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 , 都是为了限制竞争 , 干扰市场 , 而经济想有活力 , 就不能限制竞争 。 人们警惕垄断 , 认为垄断限制竞争 , 垄断者没有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 , 服务质量低而利润高 , 阻碍社会进步 。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 , 有些产业亏损严重 , 想要限产保价 , 让行业恢复造血能力 , 被判定垄断 , 业内人士也颇为委屈 。 有些产业过度竞争 , 迟迟没有优秀企业冒出来 , 也会被诟病 。 竞争的企业多了 , 被认为是无序竞争 , 竞争企业少了 , 就说是寡头垄断 , 横竖不大容易 。
我国历史上被处罚的企业 , 很多都处在充分竞争的行业 。 企业不会因为规模或者市场份额大而被认定为垄断 , 关键是有垄断行为 。 认定垄断行为需要非常慎重 , 此前多是价格协议方面的垄断 , 二选一被认定为垄断 , 增加了一种执法案例 , 有利于执法者、企业和社会公众参考和理解 。
头部新经济公司往往有垄断特征 , 但是否触犯法律也要看是否有垄断行为 。 这些新经济公司很快发展起来 , 有本身的产业规律 , 而且有些网络的确需要统一 , 在一个统一网络中反而会增加信息流动 , 减少交易成本 。
还有一些市场份额相对较小的公司 , 抨击对手有垄断行为 , 这当然还要看证据 , 反垄断不是打击对手的一种手段 。
反垄断是为了鼓励竞争 , 拆除竞争限制 , 保护企业和社会经济活力 , 根本上是为了纠偏 , 让企业回到正轨 , 而不是为了断掉活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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