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腾讯抖音商业互诉 用户信息究竟属于谁

作者: 吕倩
围绕以用户信息、用户好友关系为核心的利益纠葛 , 腾讯与字节跳动之间诉讼不断 。
2021年2月2日 , 字节跳动旗下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 , 起诉腾讯垄断 。 抖音方面主张 , 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 , 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 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 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 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
随后 , 腾讯方面回应称:我司暂未收到关于抖音起诉我司的相关材料 。 腾讯及其产品遵循公平竞争、开放合作的理念为用户和第三方产品提供服务 。 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 , 系恶意诬陷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表示 , 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产生很多弊端 , 不仅需靠平台自身和行业自我调节 , 还需从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 。 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能否根治是个动态的过程 ,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指南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 但趋势是好的 , 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问题已经到了关键的时间节点 。
用户信息背后的企业利益争夺
简单的个人隐私信息背后是不简单的企业利益纠葛与竞争 。
腾讯方面表示 , 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 , 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 , 破坏平台规则 , 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 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 腾讯将继续提起诉讼 。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 , 对于用户的分享链接属于何种行为 , 他个人认为其并非一种交易 , 而是一种信息的传递——用户之间在传递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 微信并没有能力禁止用户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 而可能只是给这种信息传递设置“障碍” 。 目前绝大多数讨论者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角度来讨论微信禁止有关第三方引用分享链接的方式 , 并未注意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适用的范围是和“限制交易”紧密联系在一起 。
同时 , 傅蔚冈认为微信禁止分享相关链接不能达到“限制交易”的目的 , 因为微信只能禁止分享的形式——如直接链接 , 无法限制用户之间分享内容 , 更无法禁止相关交易的达成 。 无论是淘宝还是抖音 , 用户都可以通过微信分享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 并达成相关交易 。
而微信对相关分享进行禁止的行为在傅蔚冈看来 , 一半是因为安全 , 另一半是为了反制竞争对手 , 提高竞争对手搭乘便车的成本 。 免费是社交软件也是互联网的最大特点 , 竞争对手可以利用微信发展新用户 , 但却无需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 任何一个市场竞争者都无法坐视竞争对手利用自己的网络搭建服务 。 由于微信不收费 , 于是只能通过设置准入壁垒等方式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 。 因此 , 傅蔚冈认为这种方式和《反垄断法》上所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关 , 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 , 抖音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诉讼 , 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遵循三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其中界定相关市场非常重要也常具有极大争议 。
赵占领认为目前案件刚刚起诉 , 法院还未立案及正式审理 , 尚难以断言立案后法院会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 相较多年前360诉腾讯QQ的判例 , 目前互联网反垄断的形势已发生重大改变 , 无论司法还是执法层面均是如此 , 且被提高到前所未有重视的高度 , 所以 , 赵占领认为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界定相关市场时 , 很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 , 将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界定得更窄 。
用户信息到底属于谁
对于互联网产品使用中的用户信息归属 , 不仅在科技巨头之间发生争抢 , 也在用户和公司之间产生纠纷 。 就正式判定来说 , 用户信息是否属隐私 , 也有许多需要辨识的前提和场景 。
2019年初 , 哈尔滨王先生发现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 , 认为腾讯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 , 侵犯隐私权 。
2019年4月 , 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 , 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
其后腾讯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 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 。 2020年5月 , 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 , 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 , 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 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 , 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 , 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 。 “其中 , 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 , 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 ”
用户隐私信息到底属于谁?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表示 , 在微视案一审判决中 , 有部分观点将判决解读为“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的说法是片面的 , 这种看法没有很好地把握法院的判决思路 , 也以偏概全地混淆了个案认定和普适性结论的区别 。
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是从信息类型和特性来直接进行精准定义的 , 张延来表示 , 无论是法律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类型的列举式规定 , 还是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对个人信息更加细致具体的罗列 , 都说明个人信息具有直观、可识别性强、不依赖应用场景的特点 。
相比之下 , 隐私则在立法层面以相对原则性的表述来进行界定 , 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两个大的部分 , 但具体哪些信息构成个人隐私 , 则必须结合具体个案中的场景和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来进行综合认定 , 不存在一种信息类型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无差别的被界定为构成或者不构成个人隐私 。
张延来表示 , 微视案中 , 在法院已经将涉案的微信好友关系认定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 , 进一步分析了在这个案件中 , 原告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从原告自身的“隐私期待”、被告的合理使用方式、是否包含私密关系等维度综合认定其不构成个人隐私 , 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微信好友关系都不构成用户个人隐私 。
【第一财经|腾讯抖音商业互诉 用户信息究竟属于谁】事实上 , 如果离开单个用户和具体的使用场景 , 好友关系在整体上一定具有极强的个人隐私属性 , 因为其中必然包含了诸多用户想要强烈保密的“私密关系” , 即便是单个用户 , 如果能证明其微信好友中存在足够强度的“私密关系”亦可以获得隐私层面的保护 , 这一点在法律上完全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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