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佘 颖
【海量数据|以法律之盾保护个人信息】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 , 掌握了海量数据 , 创造了巨额财富 。 数字技术经常上网的消费者大都有类似疑惑:自己只是跟朋友聊天提起了某样东西 , 怎么就在一些APP里刷到了相关广告推送?或者自己在某个购物网站搜索过的商品 , 为何短时间内就会频繁出现在有关APP里?甚至有消费者怀疑有关APP推送的广告是窃听了聊天信息 。
是算法还是窃听?是大数据、人工智能还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这个锅 , 输入法一家恐怕背不动 。 因为还有一种叫做“程序化广告”的新物种藏在APP里 。
APP“程序化广告”的投放过程很复杂 , 大概相当于一名消费者进到一家杂货铺 , 老板立刻通知供货商们“某某某来了” , 供货商一对手里的花名册 , 发现这名消费者曾经在供货商处出现过或者搜索过某商品 , 是潜在客户 , 他就会告诉杂货铺老板 , “我出1元钱 , 你把这条广告给某某某看一下” 。
很多时候 , 消费者怀疑被监听 , 正是因为看到了针对自己精准投放的程序化广告 。 同时 , 精准投放也让“程序化广告”的转化效率大幅提升 。 目前 , “程序化广告”已成为互联网广告平台最大的收入来源之一 。
然而 , 平台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消费者并没有同意杂货铺老板把自己的行踪告诉供货商 , 也没有允许供货商追到杂货铺找自己 。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规定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了“程序化广告”购买 , 但并未明确应如何推送 , 因为彼时消费者最头疼的还是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搜索广告 , “程序化广告”尚未成为主流 。 “程序化广告”应遵守哪些规则 , 在现行法律法规里找不到说法 。
在有关专家看来 , “程序化广告”监管看似广告法缺位 , 实则是数据安全隐患 。 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送广告 , 可能涉嫌滥用消费者隐私信息 。
为了规避责任 , 各个APP在隐私条款里对如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均设有格式化条款 , 且大都偏向APP自身利益 , 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同意 。 消费者在平台企业面前处于弱势 , 更需要法律的倾向性保护 。 消费者是数据信息的创造者 , 使用消费者信息至少应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
遗憾的是 , 目前大多数平台对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并未给予应有的尊重 。 在一些APP里 , “程序化广告”推送均为默认打开 , 并未事先征求消费者同意 。 微信中不是“程序化广告” , 而是个性化广告 , 但关闭键隐藏极深 , 中间没有任何提示 。 而且 , 关闭“程序化广告”推送6个月后自动失效 , 消费者需要再次关闭 。
商业模式应当向善 , 而不是踩在消费者容忍的底线和法律的模糊地带上 。 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时候 , 消费者虽无可奈何 , 但大平台不能肆无忌惮 。 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 , 掌握了海量数据 , 创造了巨额财富 。 数字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 也催生了很多法律问题 , 如数据权属、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数据鸿沟 , 等等 。 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 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之盾 。 (佘 颖)
[责任编辑: 王欣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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