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滚动|快看!快递拟立新规,擅自投箱可处三万以下罚款( 三 )


(一)与他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三)向他人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经营快递业务宣传 , 牟取不当利益;
(四)虚构快递服务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动提供快递服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权益保障:
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薪
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 , 草案明确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例如 , 在薪酬方面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约定按照收寄、投递快件的数量实行计件工资的 , 应当按照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合理确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
快递安全:
不得倒卖快递运单
在快递安全方面 , 草案指出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 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 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
依照草案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涉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行为的 , 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予以处罚;对涉及违法责任的从业人员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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