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 禁需索讹诈和馈送( 二 )
严防增删案卷
清初旧例 , 各部院衙门司官升迁调转 , 其所掌管的案卷新旧交接时 , 一般是在案卷的封面上注明司官姓名 , 接缝处或标“封”字 , 或用司印 , 没有统一的规定 。制度上的漏洞 , 给掌管案卷的书吏进行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 , 常有增删案卷的事情发生 。雍正帝就此于元年三月颁谕各部院衙门:“收贮案卷 , 封禁虽严 , 而翻阅查对 , 不能脱书吏之手 , 盗取文移 , 改易字迹 , 百弊丛生 , 莫可究诘 。嗣后司官迁转 , 将所掌卷案新旧交盘 , 各具甘结 , 说堂存案 。”一个月后 , 雍正帝又进一步指令:各衙门案卷 , “有添写处 , 亦用堂印 。并设立印簿 , 开明年月、用印数目、用印司官姓名 。如此 , 则无腾挪之弊 , 卷案亦按簿可查 。传谕各衙门一体遵行”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此谕令从制度层面上严格约束了管理档案的吏员 。
禁止书吏馈送
雍正帝认为书吏“狡猾性成 , 或以小忠小信趋奉本官 , 得其欢心” 。为此 , 他严禁各部院司官书吏向堂官馈赠送礼 。
雍正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 雍正召见各部尚书、侍郎 , 当面指出:“部院事务 , 每有本衙门堂官为司官书吏所蒙蔽 , 不能尽知 。”同时更谈到 , 各部院的司官书吏为往上爬 , 往往向堂官送礼 , 他说:“即使所馈无多 , 而一经收受 , 则举劾之际 , 不无瞻徇牵制 。如其人果属可举 , 而曾经收受馈遗 , 则虽公亦私 , 转滋物议;如系不堪之人 , 因平日受馈 , 情面难却 , 或姑为容留 , 或滥行举荐 , 必致贻误公事 , 有违国家澄清吏治之大典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因此 , 雍正帝明令禁止部院堂官收受司官书吏的馈送 。
禁止长期任职
雍正帝注意到 , 在各部院供职的书吏 , 时间一长 , 便会在衙门内、在京城结下关系网 , 容易徇私作弊 。为此 , 他规定 , 部院衙门的书吏必须五年一换 , 期满不得再留 。
上有禁令 , 下有对策 。书吏们不能在本衙门继续留职 , “役满之后 , 每复改换姓名 , 窜入别部 , 舞文作弊” 。有的则“盘踞都中 , 呼朋引类 , 遇事生风 , 影射撞骗 , 靡所不为” 。有鉴于此 , 雍正帝又多次颁发谕旨 , 查拿这类书吏 。他命令“都察院饬五城坊官严查访缉 , 其有潜匿京师及附京州县者 , 该地方官定以失察处分 。有能拿获者 , 以名数多寡 , 分别议叙” , “严禁缺主、挂名、冒籍、顶替”之徒混充官衙书吏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由于雍正帝对中央机关书吏的大力整顿 , “奸徒渐知敛迹 , 部务得以整齐” 。乾隆帝登基后 , 还特地重申 , 沿用其父这套管束书吏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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