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 禁需索讹诈和馈送
所谓书吏 , 是中央与地方衙门中 , 专门负责文书处理与档案收存人员的总称 。他们多是科举落第的知识分子 , 虽无官的名分 , 却行使着官员的部分职权 。康熙帝晚年 , “政宽事省”“无为而治” 。诸多官僚作威作福、腐化愚昧、不视政事 , 只依靠幕友和书吏办事 , 以致吏治废弛败坏 , 各衙门书吏“人多庸猥 , 例罕完善 , 甚至夹私诬罔 , 贿赂行文”(章学诚《文史通义》) 。对书吏队伍中的这种腐败情弊 , 雍正帝曾尖锐地指出 , 官衙书吏“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清世宗实录》) , 已严重败坏和妨碍国家的行政 。因此 , 在他即位后 , 针对部院衙门的书吏进行全面清理整肃 。
【清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 禁需索讹诈和馈送】谕令革除“部费”
“部费” , 是中央部院的书吏向地方公开索要各种小费的俗称 , 上下皆知 , 公然行之 。以兵部为例 , 据档案载 , 仅陕西兴汉镇(今隶属安康市)的兵丁 , 每年就要摊派凑银300两 , 作为到部办事之用 , 其中庆贺表笺诸事每年送部费40两 , 呈报册籍诸事每年送银24两 , 这些已成定例 。
雍正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 , 于雍正八年(1730)三月颁谕指出:兴汉一处如此 , 则各省与此处相类者亦必不少;兵部书吏如此 , 则其他部院衙门收取部费者亦定是大有人在 。“此皆内外胥吏等彼此串通 , 巧立名色 , 借端科派 , 以饱私囊 。”“着通告各省营伍 , 若有似此陋规 , 即严行禁革 。如部科书吏人等仍前需索 , 或于文移册籍中故意搜求 , 着该管大臣等具折参奏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
严禁需索讹诈
刑部衙门专司刑名 , 人命攸关 , “部中奸滑胥役 , 得以操纵其事 , 暗地招摇” 。收到好处费的 , 则援引轻例 , 有的甚至将地方督抚的补参咨文沉压下来 , 暗中潜消其案 , 求得大事化小 , 小事化了;没有收到好处费的 , 虽然督抚声明情有可原 , 应予宽免 , 其胥役仍欺隐蒙混 , 不准邀免 。这样 , 刑部胥役几乎把持了这类补参案件 , 其标准就是以是否收到好处费来定能否宽免 。为根除这一腐败弊端 , 雍正帝颁谕:嗣后三法司会议案件 , 凡有行令补参者 , 督抚咨文到部 , 其或处或免作何完结之后 , 令刑部知会画题衙门 , 公同刷卷 , “如此 , 则胥役不得萌逞故智上下其手矣”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
就刑部书吏的勒索舞弊问题 , 监察御史耿大烈在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具呈的一道奏折中谈到:充军流放人犯 , 例可赎罪者 , 由刑部查明所犯情由奏闻 , 请旨定夺 。然而 , 刑部“不法书吏竟敢任意作奸 , 或称具呈有费 , 批呈有费 , 以及查对原案具奏先后迟速之间 , 百计勒索讹诈”(《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雍正帝据耿大烈所奏 , 指令刑部各官“严禁书吏 , 不得借端需索” 。
书吏不得主稿
书吏作弊 , 还往往在援引案例上做文章 。清朝刑罚 , 律无明文的多比照旧案 。由于例案多变 , 办案人员可以随意比附 , 而且藉此还可以推卸责任 , 于是书吏便往往从私利出发 , 断章取义 。蒋良骐《东华录》载 , 雍正朝刑部书吏在查阅文书档案提供例案时 , “往往删去前后文词只摘中间数语 , 即以所断罪承之 。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议者 , 或避轻就重 , 或避重就轻 , 高下其手 , 率由此起” 。
针对这种情弊 , 雍正十一年三月 , 刑部右侍郎觉河图具折指出 , 刑部衙门责任重大 , 一切“稿案”自应由司员主稿 , 不得假手书吏 , 致滋弊端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 , 常常是司员酌定主意 , 而叙稿成文却出于书吏之手 , 致使书吏得以舞文弄弊 , 作奸犯科 。为此 , 觉河图奏请:“嗣后各司一应档案 , 仍令各司主事稽查” , 满汉各官“亲自主稿”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帝对此表示赞同 , 谕令照其所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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