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合同样本 委托加工合同样本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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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样本(一)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冷冻饮品产品 ,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 , 经双方协商 , 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 , 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 , 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 另在订单上详述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指定的产品 。
2、向乙方提供加工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 。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
4、甲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及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货品验收 , 如经验收货品质量不合格 , 甲方有权拒收 。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进行产品的组织加工 。
2、按甲方确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 ,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改动或降低该标准 。
3、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所执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 保证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
4、保证提供的产品配方和工艺要求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并对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
5、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
6、本合同所签订的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款识为甲方所有 , 乙方不得擅自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按本合同要求生产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 , 乙方不得擅自销售 。
第四条 委托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技术标准后 , 向乙方发出委托加工通知单 , 乙方接到通知单后即按该单的要求进行生产 , 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入库冷藏 , 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结算、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及质量指标 , 甲、乙双方以此作为验收标准 。
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 如发现质量有异(未及时冷藏除外) ,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处理 ,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 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 , 否则 , 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 甲方有权拒收货品 。且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检验、运输、补货、保险、仓储、装卸等直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带有甲方商标款识的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 , 一经查证 , 乙方应立即停止 , 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
3、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发出通知单 , 或未及时提供包装物料 , 造成交货延迟 , 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 , 除追究违约责任外 , 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生产期限以甲方通知单确定为准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期内 ,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本合同自然终止 ,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因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的调整变化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本合同亦自然终止 ,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 依法交由济南
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 。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 , 甲乙双方各一份 ,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2、如有其他未尽事宜 , 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 , 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地址:电话:负责人签字:日期:
乙方: 地址: 电话: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样本(二)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 , 经过友好协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 , 就干芝麻叶食品委托加工事宜 ,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 , 并承诺共同遵守 。
第一条:委托加工产品名称、加工工序范围和产品规格 委托生产产品名称:
第二条:付款方式;先付款后提货 , 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
第三条:双方应遵守
3.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代加工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的复印件 ,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甲方有权在包装盒上打印委托生产厂家乙方的厂名全称、生产许可证号 。
3.2 为便于甲乙双方生产的合理安排 , 甲方进行一批产品加工时 , 提前5天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出加工计划 , 乙方须于收到甲方提出计划之日起3日内给予回复并安排生产计划 。
3.3 技术资料的提供与保密: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加工产品的加工工艺、条件等信息 , 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予以保密 , 乙方如私自泄露甲方的工艺、技术等信息 , 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
3.4 生产记录的填写与保管:生产记录与检验报告由乙方在交产品时一同提供给甲方 , 乙方应如实填写批生产记录 , 当批生产结束及时交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与保管 , 如出现生产记录或物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情况 , 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4.1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意乙方提出修改合同条款 , 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商定 。
4.2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第五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 , 应自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 并至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 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 , 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协商为达 成书面合同 ,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
授权代表( 签字 ):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样本(三)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 ,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 , 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系列产品事宜 ,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2、产品规格为: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 , 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 , 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 , 乙方如有异议 , 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 , 否则 , 视为同意 。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 , 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 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 , 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 , 若超过25% , 双方另行协商 。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 , 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 , 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 , 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 。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 , 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 , 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 , 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 , 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 , 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 , 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 , 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 , 消费者签收确认 , 由乙方负担赔偿 , 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 , 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 , 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 , 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 , 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 , 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 , 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 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 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 , 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
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 , 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 , 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 , 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 , 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 , 乙方负责装车 。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 , 若有变动 , 双方应提前约定 。
3、产品在出厂之前 , 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 , 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
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 , 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 , 可向乙方提出异议 , 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 , 日供货量为:月订货量 万箱以内的 , 第天不低于 万箱 , 月订货量 万箱的 , 每天不低于 万箱 , 万箱以上的 , 每天 万箱 。
第六条 其他
1、合同解除的条件
2、争议解决途径
3、合同生效时间
委托方 加工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
____有限公司(盖章): ____有限公司(盖章):
【食品加工合同样本 委托加工合同样本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样本】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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