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收费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 。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 。包括总则附则在内 , 总共有八个章节 。对交纳范围、交纳标准、交纳和退还、诉讼费负担、司法救助及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办法中对哪些案件需要交纳受理费、哪些情况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 对申请费的具体事项以及其他费用的范围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

第三章节中对交纳标准进行了规定 , 财产案件 , 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 , 按50元收取 , 超过1万元 , 不超过10万元 , 按照标的额的2.5%交纳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纳 , 以此类推 , 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非财产案件根据案件性质 , 分别有不同的交纳办法 , 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


办法还对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受理费、如何退还做了规定 。

【诉讼费收费办法】办法明确规定 ,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 , 原告或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 由原告或者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 待案件判决后 , 根据案件的结果 , 确定由败诉方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 。因此 , 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按照该标准 , 算出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等费用 , 提前准备好费用去立案 , 可以提高立案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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