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养生协会章程( 二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同会员证 。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解散、终止或与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八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60%以上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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