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孩失恋买醉,21岁男闺蜜好心将其送回家,却酿成悲剧( 二 )


二是须违背妇女意志 , 放到这件案子里来看的话 , 陶某的行为在符合第一个要件的情况下 , 还需要判断林小姐当时是否属于自愿 。 当然对于林小姐是否自愿并不能仅仅凭借林小姐的一面之词 , 这只能作为参考 。
还需要从两人平时相处时的各种行为习惯、聊天记录等来进行综合考量 。 最后法院通过调查 , 认为陶某的QJ罪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犯QJ罪 , 以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因为陶某认罪态度良好 , 而且林小姐事后也出具了谅解书 , 所以法院决定从轻处理 , 一审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四年 。 但陶某认为当时林小姐醉酒后主动说出租房的地址 , 再加上两人关系本就暧昧 , 所以他误认为这是林小姐的一种暗示 , 所以才有了后面的事 。
陶某还称林小姐当时也不是完全失去意识 , 对外界还是有最基本的感知 , 但她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行为 , 所以他的QJ罪名不成立 。 随后他提出上诉 。 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请求 , 但如今二审宣判未出 , 没有人知道陶某最后究竟会被怎么处理 , 但我相信法院一定会根据事实给出一个公道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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