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原文及译文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原文:
①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
②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②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
③向使刺谳③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④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④,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
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
⑥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选自《柳宗元集》)
译文:
我所知,太后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亲手杀掉杀父仇人,捆绑着自己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把他处死,而后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
【驳《复仇议》原文及译文】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作乱 。如果说要让礼不受践踏的话,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赦免 。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作乱 。如果说要让法不被践踏的话,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赦免 。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运用方式则不同 。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用到同一件事情上 。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from 本文来自,全国最大的免费范文网 end#;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 。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 。如果真的把这种处理方式向天下宣示,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这个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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