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农妇意外捡到34克钻石,27万卖给国企,为何遭法院传唤?( 四 )
听到县政府代表说的这番话后,陈怀明夫妇、“701厂”代表直接无语了,等于说他们的钻石没收了,27万元也要没收,这是什么法律?有没有法理之说?随后,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县政府所言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中“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属于国家 。而《矿产资源法》提到的“矿产资源”开采权不能买卖,“破坏侵占其是违法行为” 。因此,县政府所言的“双没收”属不当言论 。其中“所有人不明”非没有所有人,而“埋藏、隐藏”也是属于人为“隐藏”、“埋藏” 。不过矿产资源就不同了,它不是隐藏物、埋藏物,且也不属于“所有人不明”,而是受自然影响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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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和《民法通则》中的不明埋藏物上交国家显然是两码事,如果县政府强行认为“小塘钻石”属于“所有人不明埋藏物”,那《矿产资源法》就没有约束力了,如果钻石没收,那煤炭是不是也会被没收?再者说,“矿产品”并非“矿产资源”,后者是开采权不能买卖,但前者依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是可以依法进行买卖的 。如此一来,“701厂”的购买行为并非是侵占或破坏了矿产资源,也不是对开采权进行买卖,更不是占有“所有人不明隐藏物”,县政府这番言论是没有意义的 。
陈怀明和妻子魏元红听得云里雾里,实在是听不懂说的啥,他直接喊道:“我没有将钻石买卖给那些外来的非法收购者,反而是卖给国营企业,我反而犯法了,这犯的是什么法啊?”因过去并没有关于“金刚石归属”的案例,因此这个案子影响比较大,且那时候的法律条文不明确,这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因此当天法院并没有进行判决 。
6月24日,在县法院院长的建议下,县政府申请撤诉,并按规定缴纳了3280元诉讼费 。6月27日,法院对“小塘钻石”案进行了判决:①被告和原告、第三人的买卖协议无效,予以撤销;②被告偿还原告一万定金,返还第3人的27万元;③被告将捡拾的金刚石上交给国家;④三方各自的损失,均自负 。拿着判决书,魏元红一时想不开,第二天就病倒,和以往的模样判若两人,看着憔悴的她,村民们感慨道:“这咋说?是不是叫乐极生悲?别人捡了钻石发了大财,元红捡了钻石反而要倒贴几千元诉讼费,还捡了一身病,还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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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斌看了哥嫂两人难过的样子,安慰道:“没事,我们还可以继续上诉 。”而“701厂”厂长赵玉田受了冤屈后,来到北京咨询国家地质部相关人员,得知自己的钻石买卖并没有违法,反而在这次纠纷案中,自己是利益受损人,因此拿到文件的他也支持陈怀明继续上诉 。7月11日,陈怀明依法向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过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决 。但因考虑,如果不对捡拾钻石者进行奖励,今后民众再捡拾钻石后,可能就不会主动上交给政府,反而会暗地里卖掉,因此郯城县政府奖励了魏元红夫妇三万元,并对拘留赵玉田的不当行为进行道歉,就此钻石案落下了帷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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