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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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摘要
2013年9月10日患者朱某以便条变细为主诉到某市肛肠医院治疗 , 经部分检查对症治疗 。 2013年10月31日 , 患者朱某又以“腹痛、腹胀伴随停止排便”转某综合医院经专科查体及辅助检查 , 诊断为急性肠梗阻、乙状结肠占位 , 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某肛肠医院存在漏诊误诊 , 某综合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错误 。 家属诉至法院后 , 判决某肛肠医院承担30%责任 , 某综合医院承担3%责任 。 某肛肠医院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二、关键词:医疗纠纷 , 司法鉴定 , 漏诊误诊 , 生命健康权
三、司法案例
详情2013年9月10日患者朱某以便条变细为主诉到某市肛肠医院治疗 , 经痔类检查 , 肛周湿疹类检查 , 肛窦炎类检查 , 肛瘘类检查诊断为混合痔、肛裂 。 处理意见为对症治疗 。 2013年10月31日 , 患者朱某又以“腹痛、腹胀伴随停止排便”转某综合医院经专科查体及辅助检查 , 诊断为急性肠梗阻、乙状结肠占位 , 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

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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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肛肠医院漏诊误诊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

四、司法鉴定
意见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某市肛肠医院在对患者朱某检查时 , 进行了肛诊检查 , 未进一步完善如血常规、血沉、C-反应蛋白、大便隐血试验等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 , 也未与其他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 以至于患者朱某的“乙状结肠占位”未及时发现 , 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尽早治疗机会 。 某市肛肠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某市肛肠医院未将具体治疗方式、不适随诊等对患者进行告知 , 因此存在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 。 结合患者年龄、自身疾病等因素 , 某市肛肠医院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 建议参与度系数值20%—30% 。 某综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感染性休克”欠充分 , 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错误 , 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建议参与度系数值1%—10% 。
五、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 患者朱某因病到某市肛肠医院、某综合医院就医 , 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 。 入院后 , 两医院分别给予相应诊治 。 某市肛肠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告知不够充分、“乙状结肠占位”漏诊 , 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尽早治疗时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市肛肠医院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进行赔偿 。 一审考虑到某市肛肠医院的诊疗过失 , 酌定某市肛肠医院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 。 某综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感染性休克”欠充分 , 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过错 , 因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酌定某综合医院按照3%比例予以赔偿 。 肛肠医院不服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六、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 。 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 。 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 。 如是否需要会诊或铺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 四是诊断、治鉴别诊断和治疗,如因诊断、检查的无故拖延,造成病情恶化或治疗不及时,构成医疗过失 。 本案中被告某肛肠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告知不够充分、“乙状结肠占位”漏检 , 延误了患者尽早治疗时机 , 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 某综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感染性休克”欠充分 , 病历书写不够规范的错误 , 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两医院侵害了被告的生命健康权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故法院判决某肛肠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
七、难点解读: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 , 其中包括:判断错误 , 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 , 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 , 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 , 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 , 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 本案为某肛肠医院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 遗漏对疾病的诊断 , 进而延误了治疗 , 导致了患者死亡的结果 , 结合患者自身疾病原因及当地医疗水平 , 应当负一定程度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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