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烈or泥莉 当他人面对不法侵害时出手救助是否适用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概念( 二 )



“正当防卫”概念适用于救助他人是刑法 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的 , 然而在现实中某些法律工作者却教条机械式地将“正当防卫”这一概念曲解为“自我防卫”——在这种理解下只有当本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 而为救助他人所实施的对不法侵害者的反抗却不适用正当防卫的概念 。 那岂不是说当人们面对自己的父母、妻子被他人欺负时只能眼睁睁看着?很显然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 。

“正当防卫”这个概念除了有时会被曲解为“自我防卫”以外还存在一个防卫过当的问题 。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 什么是必要的限度呢?我们不妨先看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条件: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 如果某个人仅仅因为和别人发生了几句口角就自己脑补对方可能会动手打自己 , 然后再进一步假设对方可能会用刀子、钢管等武器击打自己 。 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先下手为强的理念把对方打死或打残了 , 那么显然这时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 由始至终这个人并没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 , 所谓的侵害行为全都是他自行脑补出来的 。

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并没实际发生 , 那么依据想象脑补进行预先打击不构成正当防卫 。 同样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然结束再进行打击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 所以只有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构成正当防卫 。 其实正当防卫最不好把握的就是必要限度的问题 。 本来刑法中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

如果在面对只是威胁到财物安全的小偷小摸行为时直接把对方打死算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 然而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是不存在所谓防卫过当一说的 。 说得直白些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人被打死也是活该 , 而反抗者则不用承认任何刑事责任 。 然而在现实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却成了一个问题 。

比如我在上文提到制服小偷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 而反抗抢劫是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的 , 可现实中你有时无法保证小偷在被撞破之后会不会把自己的行为升级为抢劫 。 再比如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在处罚上的差异是很大的:如果甲对乙进行猥亵 , 乙的同伴丙因此用重物将甲打死 , 那么这时丙的行为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 然而甲实施的不是猥亵而是强奸行为 , 那么丙把甲打死就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

法律上对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确实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 然而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千钧一发之际难道还要让受害人的同伴区鉴别猥亵和强奸的区别吗?我们再进一步假设如果丙是乙的丈夫 , 那么当一个男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欺负时还会有闲心慢慢区分什么是猥亵、什么是强奸吗?这时你怎么去鉴定反抗行为是否超出了所谓的必要限度呢?事实上在那种千钧一发的时刻要完成这种区分鉴别根本就不现实 。

我们甚至还可以更进一步假设如果A某总是出言挑逗调戏B某的妻子(或者也可以是女儿) 。 这时A某不仅不构成强奸罪 , 甚至连实际的肢体猥亵行为也不存在 , 可实际上A某的这种行为已对B某造成了重大困扰 。 某一天A某突然拦住B某的妻子(或者也可以是女儿)恶意滋事 。 尽管这时尚未有实质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 然而早已被搞得神经衰弱的B某在忍无可忍的状态下对A某动了手又算怎么回事?

现实生活中就有这么一群烂人就像是癞蛤蟆趴脚上不咬人却专门恶心人:表面上他们似乎没对受害人造成物质上的实际伤害 , 可他们肆无忌惮的恶心行为却令受害人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 这时又如何去鉴定受害人的反抗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呢?事实上目前各地法院在惩处这种行为时并没统一的处罚标准 , 所以一些人也利用这种漏洞肆无忌惮去欺负别人 。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个村里有一个爱耍酒疯的无赖 。 有一天这个无赖喝多了酒之后居然去掐一个孩子的脖子 。 孩子的父母都出外打工去了 , 年迈的爷爷见状拿了一把刀把这个无赖砍伤了 。 事后这个无赖竟一纸诉状把老人告到了法院 , 而他给出的理由是:自己当时是喝多了酒和孩子开玩笑 , 不是什么暴力犯罪行为 , 老人持刀伤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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