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罚 越城区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7人(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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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 越城区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7人(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越城区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7人(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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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17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 , 其中有11个自然人和7家公司 。


涉案人员(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 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 让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涉案税额从12万元至90多万元不等 , 案发后 , 涉案人员(公司)补缴相应税款 , 自愿认罪认罚 , 系初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越城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对涉案人员(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
案例如下:
案例一: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36号)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 , 宁波市A服饰有限公司(另案不起诉)因抵扣不够 , 为少缴税款 , 在无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 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以及丁某某(另案不起诉) , 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 , 通过周某某(另案起诉) , 从淮安市B纺织有限公司、南昌C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D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 , 价税合计人民币7170535.8元 , 税额人民币921128.89元 , 该19份发票均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涉案犯罪数额不大 , 案发后已补缴税款 , 自愿认罪认罚 , 系初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对严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
案例二: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34号)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 , 南通A服饰有限公司(另案不起诉)因抵扣不够 , 为少缴税款 , 在无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 通过被不起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 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 , 通过周某某(另案起诉) , 从盐城市B纺织品有限公司、淮安市C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D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 , 价税合计人民币2519678元 , 税额人民币366107.06元 , 该23份发票均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涉案犯罪数额不大 , 案发后已补缴税款 , 自愿认罪认罚 , 系初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对施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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