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市住建局权威解答( 二 )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 ,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 ,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 , 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 , 应当公开招标 。 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 , 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 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 , 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 , 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 ,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
Q:
问:物业企业不作为 , 如何监督处罚?
A:
答:《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 , 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 , 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 , 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 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 , 除依法处罚外 , 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 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 , 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 , 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 , 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 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 , 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 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目前 , 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 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 , 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张磊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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