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 理想科技因在“理想微销”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

中国网财经5月17日讯(采访人员高多多)近日 , 采访人员从天眼查了解到 , 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 , 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
据悉 , 其违法行为类型为 , 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违法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易混淆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用于 , 且广告费用明确的;本法规库无法找到对应的法律法规 , 在相关文书中自行录入;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 未表明出处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发布虚假广告且广告费用明确的;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 且广告费用明确 。
案情显示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发现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的食品广告 。
2020年9月10日 , 执法人员对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由该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总监陪同检查 。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陪同检查人员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 ,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上在售产品的情况 , 发现“理想鲜三七口服液”、“理想三七花甜睡片”、“百废清复合果蔬汁饮料”和“益妙保尔胶囊”四款产品的图文详情宣传页面涉及疾病治疗等内容 , 执法人员现场对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上述产品的图文详情进行截图并打印 , 由陪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在售 , 也未发现上述产品的库存 。
2020年9月29日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经查 , 当事人仅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上销售上述4款产品 , 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包括网络经营 。 经查明 , 当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实施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易使消费者将所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时图文详情页有“绿色安眠药”、“草本配方安全助眠”等内容 , 宣传“百废清复合果蔬汁饮料”时图文详情页有“1.通便润肠 , ……2.解毒清体 , ……3.调脾养胃……有益菌双向调节肠道菌群 , 加快肠道蠕动 , 促进粪便排出 , 解除便秘”等内容 , 宣传“益妙保尔胶囊”时图文详情页有“改善血液循环健康心脑血管”、“调节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等内容 , 上述三款食品属于普通食品 , 使用的上述宣传用语属于易使消费者将所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者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二、发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理想鲜三七口服液”时图文详情页有“1支鲜三七口服液等于600斤枸杞、6斤海参、60克虫草、2100粒纳豆、2400粒辅酶Q10”等内容 , 宣传“益妙保尔胶囊”时图文详情页有“人体日常所需番茄红素量18㎎” , 360个番茄=1粒胶囊(图示)等内容 , 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 属于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
三、广告使用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益妙保尔胶囊”时图文详情页有“番茄红素的抗氧化能力是胡萝卜素的3.2倍 , 是维生素E的100倍”等内容 , 宣传“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时图文详情页有“三七花清肝泻火、镇静安眠 , 有效缩短入睡时间 , 延长睡眠时间 , 减少觉醒次数”、“γ-氨基丁酸一种天然存在的非蛋白组成氨基酸 , 可以提高葡萄糖磷脂酶的活性 , 从而促进大脑的能量代谢 , 改善神经机能 , 从而改善睡眠 。 ”等内容 , 当事人提供了证明上述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出处的网页截图 , 但其在产品的图文详情宣传页面没有表明出处 。
四、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保健食品“理想鲜三七口服液”时图文详情页有“理想鲜三七口服液6大功效?净化血液 , 畅通血管?调节血糖 , 降低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保肝护肝?延缓衰老?调节月经 , 改善妇科病”等内容 ,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中国网财经|理想科技因在“理想微销”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 五、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时图文详情页有“三七花甜睡片VS普通睡眠产品”、“精选三七花天然助眠成分 , 高纯度 , 功效足VS人工合成褪黑素 , 效用发挥有限”、“无耐药性VS容易产生依赖性”、“自然入睡VS激素刺激”等对比内容 ,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是其公司员工自行设计上传 , 根据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支付证明单等证据 , 广告费用为每个产品的图文详情设计费1000元 。 另查明 , 当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理想鲜三七口服液”等食品 , 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事项中未包含网络经营 , 据此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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