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 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老师心太大!从旁经过也未察觉异常
_原题为: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老师心太大!从旁经过也未察觉异常
近日 , 甘肃兰州 , 一名幼童疑似吃饭时被呛死 , 一旁的老师被指玩手机没有及时发现 。 现场视频显示 , 事发时 , 老师在周围一直盯着手机 , 这名幼童吃着饭突然向后仰倒 , 老师未能察觉 。 另一名老师从旁经过也未察觉 。 直到40多秒后 , 拿着手机的老师才察觉 , 急忙上前查看 。 4天后 , 医院宣布幼童脑死亡 , 家属放弃治疗 。 现家属与幼儿园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 司法部门已介入 。 街道人员表示 , 这家幼儿园属于幼儿托护点 , 并非幼儿园 , 老师都有教师资格证 , 相关部门都已介入调查 。 (新闻来源:青蜂侠)
#家子说法#
1、有孩子的人真看不了这种新闻 , 真是让人心痛 , 才这么小就失去了生命 , 不知道他的父母会如何伤心 。
2、有媒体报道时 , 在标题中称 , 《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看护老师一旁玩手机久未发觉》 , 指责老师是在一旁玩手机 。 但也有不少网友指出 , 这名老师并非是玩手机 , 应该是在给孩子家长拍摄孩子们吃饭的视频 。 从现场来看 , 个人觉得网友说的应该是对 。
3、无论这家托护点是否属于幼儿园 , 都属于法律上的教育机构 , 幼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教育机构学习 , 生活中受到伤害的 , 《民法典》对如何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
【幼童|甘肃兰州一幼童吃饭时被呛致死 老师心太大!从旁经过也未察觉异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
根据这一规定 , 与一般侵权不同 ,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 , 法律首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 但允许教育机构推翻这个推定 。
也就是说 , 现在幼儿的家长不需要证明这家托护点是否有错 , 直接起诉就可以了 。 托幼点不想承担责任的话 , 就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 如果证明不了 , 托幼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其实 , 从监控来看 , 这位老师当时在给孩子们拍摄视频 , 并非在玩手机 。 而且在40秒左右就发现了孩子的异常 , 在这个过程中 , 应该不存在过错 。
但存在过错的是 , 作为幼儿园老师 , 应当具备常见的急救常识 。 幼儿吃饭时被呛到 , 应当是比较常见的危险情况 , 作为幼儿老师 , 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 , 至少应当掌握海姆立克急救法 。
如果当时老师们采取措施得当 , 幼童还是有被救回来的可能 。
所以 , 托护点的过错应该在这方面 , 而不是未能立即发现幼童的异常 。
而事发时 , 幼童在吃饭时未能注意安全 , 被呛到 , 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估计很多人无法接受这点 , 但这毕竟是事实) 。 可以相应减轻托护点的责任 。
托护点应当承担的是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 , 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
3、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 一方面 , 我们在教育孩子吃饭时要细嚼慢咽 , 防止被呛到 , 另一方面 , 我们自己在带孩子时也要随时关注孩子的状态下 , 避免发生意外 。 此外 , 我们还要掌握海姆立克急救法 , 在出现此类情况时 , 能够及时帮助孩子脱离危险(被呛到的情况下 , 拨打120往往来不及) 。
最后 , 大家认为这家托幼点是否有责任呢?生活中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家子和大家一起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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