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金融交易诚信为本 失信可耻违法必究( 二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 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 , 按时出庭 , 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 ,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 。 本案中 , 被告中途采取欺骗的方法借机“尿遁” , 让人啼笑皆非 , 同时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不诚信行为 , 不仅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 也有违法庭纪律 ,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刷卡套现高利转贷 扰乱秩序责任自担
徐某发现许多信用卡都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 , 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 , 再高息出借他人 , 便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 。 发现“商机”的徐某申请多张信用卡 , 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短期出借7万元给何某 。 然而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 , 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 因此 , 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 庭审中 , 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 , 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 , 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
庭审中 , 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 , 法官依法释明 , 根据合同相对性 , 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徐某 , 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 但徐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同时 ,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 , 民间借贷中 ,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 高利转贷的行为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 , 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 同时 ,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 , 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知悉自己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 , 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起诉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责时 , 徐某惊慌失措 , 当场瘫倒在桌子上 。 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 , 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 法官对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 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 当场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不再将信贷资金挪作他用 , 合法合规使用贷款 。 最终 , 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 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处理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 高利转贷是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 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 , 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 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 扰乱信贷秩序 , 为法律所不允许 。 “高利转贷”后果有:第一、以转贷为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 , 违法数额较大的 , 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 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 未达到数额较大的 , 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 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 。 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 , 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 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判决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 , 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 , 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 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 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约束和基本考量 。 在新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 正是立法机关对这些社会诉求的有效回应 ,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 , 对促进诉讼公正 , 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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