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公司僵局未达两年,法院可以判决解散?南昌股权律师教你预防绝招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公司僵局未达两年,法院可以判决解散?南昌股权律师教你预防绝招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公司僵局未达两年,法院可以判决解散?南昌股权律师教你预防绝招】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 , 李巧云、黄显情、马学明三人出资设立宾利公司 , 其中李巧云占股40% , 黄显情、马学明两人各占股30% , 由李巧云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公司运营期间 , 李巧云与另外两名股东之间互不信任 , 互相拆台 , 三人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 使得公司处于停滞状态 。 2018年 , 李巧云将宾利公司起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宾利公司 。 经审理 , 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宾利公司 。
二、律师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据此 , 可得出解散公司的实体要件有以下三个: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那么 , 什么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 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 ,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 ,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 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四 ,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在上述案件中 , 宾利公司的三个股东势力相当 , 彼此抗衡 , 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处于停滞状态 。 股东之间的矛盾也难以调和 , 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完全不符 , 任其继续发展 , 将会使股东蒙受更大损失 。 故而 , 其从事实上已经符合了“公司僵局”的情形 , 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宾利公司并无不妥之处 。
三、预防公司僵局的措施
1、保持合理的股权架构 。 本案中 , 出现公司僵局的部分原因在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 。 若想避免类似的纠纷 , 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 , 避免出现均等式的股权结构 。
2、慎重选择合伙人 。 公司的人合性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 因而 , 在公司成立之初 , 应当尽量选择目标一致、优势互补的人成为合伙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