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98:机关法人终止后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 二 )


四、其他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民事权利义务如何承担做出规定 , 导致司法实践中简单按照法人清算予以处理 。 这是对机关法人特殊性认识不足引起的 。
机关法人除了无法简单地按照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加以分类外 , 其特殊的意义还在于 , 机关法人一般并不以法人名义出现 , 而是以机关的名义执行法律 , 当其以法人名义出现时 , 仅能从事因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一些民事活动 。
因此 , 机关被撤销 , 并非主体资格被消灭 , 而是作为机关的行政或其他公权力被其他机关代行或权力被消灭 。 故 , 机关法人被终止 , 不存在通过清算或破产还债的问题 , 原机关以法人名义享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自然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 , 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承受者 , 所承受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概括承受 。 所谓概括承受 , 是指承受终止机关法人的全部资产和责任 , 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 , 一律全部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承受 , 继任的机关法人不得进行选择 , 不得附加任何先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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