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业律师 从山东省高院化解劳动争议的主要做法看全省裁判尺度的统一( 二 )


另外 , 还提到通过依法裁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手段 , 不断加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益的保护 。 如何理解此处的赔偿金呢 , 张律师认为可以结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 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但本条款应如何适用呢?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 , 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 ,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
《劳动合同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公布前 , 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已经被《劳动合同法》废止 , 但新司法解释明确其仍有效 , 很多人认为最高法只顾搬抄原司法解释 , 继续保留了过时的规定 , 将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 但从最高法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看 , 最高法是基于现实实践考虑 , 因司法解释一中的几种情形实际是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 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同 , 如果不作特殊考虑可能助长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的风气 , 因此 , 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 。 但具体如何适用、是否要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等都有待探索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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