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罚 金坛区检察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7 人(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税与罚 金坛区检察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7 人(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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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检察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7 人(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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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7起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 。

涉案人员(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 以支付票点费的方式 , 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涉案税额为7万多元至14万多元 , 因涉案人员(单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 , 后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对涉案人员(单位)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 案例如下:
案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坛检二部刑不诉〔2021〕2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11月间 ,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 以支付票点费的方式 , 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 , 税额合计人民币141373.61元 , 价税合计人民币972983元 。 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2020年4月26日 ,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 , 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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