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 侵犯刘德华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一案一审判决,刘德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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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亮海产品进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级 , 实力派明星刘德华 , 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 , 他积极正向 , 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经过全方面考核 , 最终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的签约仪式上 , 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 。 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 , 但真相却是 , 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 。 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 , 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
近日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 应立即停止侵权 , 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

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 , 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在官方网站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图片、视频 , 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
在亮海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载有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图片和视频 , 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报等进行宣传推介;
在公司门口的广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2、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名誉权的侵害;
3、侵权成立的前提下 , 亮海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
关于争议焦点一:刘德华作为在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歌手 , 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 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包装、室外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和推广 , 正是利用原告的影响力 , 使不特定的公众出于对原告的喜爱和欣赏选购其产品 , 属于营利性宣传行为 。 也使得原告丧失了作为权利人许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商业机会 , 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 因此 , 亮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
关于争议焦点二: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中 , 没有体现降低对原告社会评价以及包含有侮辱性的内容 , 故原告主张亮海公司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争议焦点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刘德华除了有权要求亮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 , 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

(合议庭就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评议)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的损失数额 , 亦未提供证据确定被告的获利情况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 。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 上海奉贤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0万元 。 判决后 , 双方没有上诉 , 目前 ,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
奉法析“典”
演员、歌手等知名艺人 , 其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 一些商家往往通过艺人代言的形式 , 在其产品包装或是营销广告中使用艺人的姓名或肖像 , 从而利用艺人的影响力 , 提升其产品知名度 , 达到获得商业利益的目的 。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 “代言人”的选择不仅局限于知名艺人 , 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识别度的普通公民 。 无论是知名艺人还是普通公民 , 商家使用其姓名或肖像 , 均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 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 , 需要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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