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

【马俊哲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马俊哲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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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哲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案情
原告小谭(女方)与被告小王(男方)离婚纠纷一案 。 经法院查明 , 原、被告共有坐落于博山区某地房屋一套(含附属车库一个) , 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房屋及附属车库现价值625000.00元 , 原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 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应当支付的折价款数额 , 被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或归被告均可 , 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取得房屋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数额 。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有共同债务70000.00元 , 有共同债权65000.00元 , 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债权归原告享有 。
另查明 , 原告小谭系一公司退休职工 , 当前每月可领取1421.18元退休金 。 被告小王系公务人员 , 被告主张扣除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后 , 其每月收入6000余元 。
裁决结果
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 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权利份额的60% , 被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权利份额的40% 。 结合原、被告的个人意愿及双方一致认可的房屋价值 , 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小谭向被告小王支付房屋折价款250000.00元(625000.00元×40%) 。
原、被告一致认可的7000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 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小谭负担上述债务的40% , 即28000.00元 , 被告小王负担上述债务的60% , 即42000.00元 。
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的65000.00元债权归原告享有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法院予以确认 。

律师说法
不管从原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 , 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 , 照顾女方权益一直为原则 。 多年来 , 虽然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 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贯彻 。 但不能忽视的是 , 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远未达到平衡 , 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 , 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上投入变少 , 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也会变弱 。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 , 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 , 即符合公平原则 , 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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