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91: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 )


但是 , 结合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理事长或会长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法律规定的 , 只不通过章程加以明确 。 因此章程规定并非理事会授予 , 而是法定及其章程规定的 , 其权力仅受法律和章程限制 。
四、其他(1)本条以及民法典其他条款未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 , 这是因为 , 社会团体法人是否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 应属于其会员自治范畴 , 应由社会团体法人自行决定 。
(2)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会成员是否属于清算义务人 , 实践中有不同看法 。
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清算义务人 。 理由是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依此规定 , 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作为清算义务人 。 理事会可以由举办人、出资人、职工代表、行业专家、利益相关人等共同组成 , 它与会员并不等同 , 只是社会团体法人的一种管理机构 , 因此让非会员作为清算义务人是不妥当的 。
上述规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
【益之道蔡小林|《民法典》解读91: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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