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91: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91: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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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91: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 第三章法人 ,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虽然民法通则的此条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制定章程 , 但从这一条的规定中提到“法人组织章程”可知 , 社会团体法人是应当制定章程并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应当包括的事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 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后资产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 (2016修改版 , 原1998版“第十五条”)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社会团体法人系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 为实现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 而为了实现会员的意志 , 必须首先制定章程 , 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 。
本条的第一款即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第二款则规定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第三款规定了执行机构 。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
社会团体法人系自律性组织 , 其组织和运作均应符合其目的、宗旨并做出具体的设计和安排 , 然后付诸会员的真实的行动 。 具体的设计主要体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 。
章程被称为社会团体的自治大纲 , 具有基本法人的价值 , 一经依法制定 , 社会团体法人、管理者、会员等均须依此大纲行事 。
(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
社会团体法人是以会员为基础而成立的 , 故其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与营利法人的公司的股东一样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必设机关 。
其中会员大会是由社会团体全体会员组成的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在社会团体会员众多的情况下 , 不宜或不便全体会员均参加时 , 由全体会员选举代表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关 , 其地位与会员大会相同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最高机关 。 其职责主要包括:选任和监督理事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机关;审理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修订章程;决定社会团体法人解散等 。
(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
理事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 , 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 负责社会团体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 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除法律和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外 , 其他事项均可由理事会决定 。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 理事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理事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 。 一旦当选理事 , 所有理事具有同等权利 , 非依法定程序 , 理事资格和权务不得被剥夺或限制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当选理事的 。
(4)会长或理事长等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
理事会应设理事长或会长 , 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 。
需要注意的是 , 理事长或会长成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章程规定的 , 而非法律规定 。 也就是说 , 法律并不强制规定理事长或会长必然是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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