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辩刑事团队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 )


(二)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和行政犯 ,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 , 应当充分考虑其罪质特点 。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 在认识因素方面 , 行为人应当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意义有一定认识 。 该认识不要求达到确切的程度 ,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可 , 至于其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毫克/100毫升、驾驶的路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等内容 , 均不属于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主观要素范围 。 同时 , 行为人还应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 , 但该认识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 , 而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判断为标准 , 更不要求行为人对危险性程度及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有确切具体的认识 。 在意志因素方面 , 要求行为人对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发生的危险持放任态度 。 本案中 , 唐浩彬饮酒后将车交给其女朋友驾驶 , 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 , 且明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 故采取了避免措施 。 但唐浩彬在其女朋友驾车发生事故 , 民警要求挪动车位时 , 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仍好于其女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 , 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 , 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 , 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
(三)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在定罪处罚时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该从宽的 , 一定要体现从宽政策 。 就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案件而言 , 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 , 可以根据具体情节 , 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适用“但书”条款 , 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 如果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 , 致使车辆刮擦、致人轻微伤等 , 且行为人认罪、悔罪 ,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 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 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 , 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但结合具体案情 , 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 , 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 , 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
【尚辩刑事团队|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 , 唐浩彬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 , 而是在其女朋友驾车发生事故 , 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 民警要求挪车的特殊情况下 , 才产生醉驾犯意 , 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 从唐浩彬实施的行为看 , 其发动汽车后并未快速行驶 , 而是控制车速缓慢倒车 , 准备将车停放在几米外的道路对面 , 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 。 虽然唐浩彬的醉驾行为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 , 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 , 且其积极赔偿车主修车费用 , 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 故综合考虑上述情节 , 对唐浩彬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定罪免刑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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