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观察 这才是真正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传达出什么信息?( 二 )


除了基于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替代分析进行定性分析,执法机构还借助经济学工具,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要求进行了定量分析,最终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 。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认定和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方面,执法机构的分析论证同样建立在大量的事实、数据和细致说理之上 。对于这样一起在立案及调查过程中尚无先例的案件来说,处罚决定书所体现出的执法机构的扎实工作,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
【视点·观察|这才是真正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传达出什么信息?】“二选一”并非必然违法
“二选一”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指向的是排他性交易行为或称限定交易行为 。不仅在互联网领域,在传统行业,常见的独家经销、独家采购、独家合作等都属于排他性交易行为 。商业实践中,“二选一”并非必然违法,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能受到执法机构的查处 。
目前,在法律层面,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二选一”行为主要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制 。
今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唯品会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针对的违法行为即是“二选一” 。而在此前,江苏、海南、四川、安徽等地的监管部门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了多起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案件,主要涉及外卖领域 。其中,被称为“全国首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的“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还于2018年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
相对于罚款上限分别仅有300万、200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特别是行业巨头和“隐形冠军”更具有威慑力 。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从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对执法机构的层级要求,针对“二选一”行为的查处,《反垄断法》通常要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适用难度更大 。如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查处,则首先需要面对相关市场界定这一座大山,接着还需面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难题 。
有观点认为,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角度,即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兜底条款规制“二选一”行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截至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从未真正适用过该兜底条款,其难度可想而知 。
作者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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