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哥见解 广东惠州一名13岁小女孩,被公交车门拖行20多秒才停下,监控记录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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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哥见解|广东惠州一名13岁小女孩,被公交车门拖行20多秒才停下,监控记录全过程】近日 , 广东惠州 , 一名13岁小女孩下公交时 , 被公交车门夹住手脚 , 拖行了20多秒才停下来 。 现场视频显示 , 小女孩还没完全下车 , 车门就立即关闭 , 将小女孩手脚夹住拖倒 。 司机听到叫声后 , 将车停下 , 查看车底才发现女孩 , 将女孩扶到车上前排坐下 。 据报道 , 女孩只是手脚皮外伤 , 并无大碍 。 公交公司称司机是一名有着20年驾龄的老师傅 , 现已被停职 。
真是惊心动魄 , 让人一身冷汗 。 这也太不小心了 , 乘客完全下车后再启动车不是常识吗?20年的老司机还能犯这种错误 , 让人难以理解 。 从法律上来说 , 小女孩上车后 , 就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
小女孩还没完全下车 , 司机还没有完成运输任务 , 就启动车辆 , 导致小女孩受伤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上 , 无论是否是公交公司的原因导致的乘客受伤 , 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 , 公交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 这里的赔偿责任 , 除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外 , 最重要的是给小女孩造成了精神损害 , 需要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这次事故虽然是司机过错导致的 , 但是他是在履行公交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 , 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 要是在以前 , 公交公司赔完以后就要自认倒霉了 。 不过 , 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也就是说 , 单位并不是白白承担的 , 如果是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 单位在承担之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 这个事件中 , 司机显然是具有重大过失的 , 所以公交公司在赔偿之后还可以向司机追偿 。 安全无小事 , 尤其是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 , 车上人员众多 , 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要更加注意安全 。 但现在不少公交司机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 , 比家用车开的还猛 , 容易引发事故 。 希望公交司机都能引以为戒 , 更加注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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