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普法 恋爱时送给女朋友半套房子和13万,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法院:不是彩礼不予支持。( 二 )


阿珍则表示:自己和阿强从来没有过婚约 , 长期以来都只是恋爱和同居关系 , 更不存在婚约财产问题 , 阿强给她的东西都是婚前赠与 , 不是彩礼 , 自己不同意返还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套房子的权属认定和13万余元是否应当返还 。
第一 ,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 , 该套房产是阿珍和阿强共同签署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后 , 又签署了《共有财产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 明确了双方在房屋中各占50%的份额 。
在房屋的所有权证上 , 也载明了是二人共有 , 各占50%的份额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 不动产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第二 , 彩礼的范畴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是根据当地习俗 , 一方及其家庭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 给予另一方及其家庭的大额财物 。 不具备以上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 , 不构成彩礼 。
阿强主张自己是基于婚约才在房子上加上阿珍的名字 , 而阿珍则否认双方存在婚约 , 阿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 。
第三 , 阿强主张给予阿珍的13万余元也是基于婚约的彩礼 , 但同样缺乏双方存在婚约的有力证据 , 法院亦不予支持 。

最终 , 一审法院未支持阿强要求阿珍返还相关财物的请求 。
阿强不服提出上诉 , 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该套住房的所有权归阿强所有 , 阿珍向阿强返还131452元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普法小知识】彩礼 , 一般是指根据当地习俗 , 一方及其家庭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 给予另一方及其家庭的大额财物 。 不具备以上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 , 不构成彩礼 。
所以 , 小伙伴们在谈恋爱的时候 , 一定要注意哦 , 恋爱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 , 不属于彩礼 , 很可能是要不回来的 。 千万不要因为脑子一热 , 就大手大脚地给对方送礼物、送房子 , 即使要送这样的大额财物 , 最好等到缔结了婚约 , 再以彩礼的名义赠送 , 也是来得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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