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普法 离婚需警惕,有些钱可以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 )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
阿珍认可自己代为收取了阿强应得的99090元赔偿款 , 其中的1909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符合生活常理 , 法院予以采信 。
剩余8万元 , 阿珍将其转给了自己的哥哥 , 该笔款项属于阿强身体受到伤害后获得的赔偿 , 应归于阿强个人所有 , 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 无需在离婚时作出分割 。 阿珍擅自将其使用 , 且没有拿出阿强认可的证据 , 于法无据 , 应返还给阿强 。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阿珍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阿强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8万元 。
阿珍不服 , 提起上诉 , 理由是: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作出处理 , 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 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 。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本故事源自真实审判案例 , 人物为化名 。 关注我 , 带您了解更多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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