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界评论 廖卫芳:广州打公交司机凭什么获刑六个月?

作者:廖卫芳
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 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 。 昨日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 被告人罗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处罚金一千元 。 (3月27日《信息时报》)
据报道 ,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 , 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 , 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 , 驾驶员予以拒绝 , 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 。 邓某被击打后 , 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 , 随之报警 。
近年来 , 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 。 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 , 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 , 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 其中教训最为惨烈的 , 当数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事件 , 因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进而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 最终造成1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 可以说 , 这一起起公交车因司乘人员的纠纷、摩擦而造成的事故 , 再一次证明 , 少数乘客对交通规则的藐视 , 对乘客生命的漠视 , 已是到了该用法律这把“利剑”的时候了 。
众所周知 , 司机开车时 , 乘客谩骂、拉扯、扭打、抢夺方向盘等是十分危险的行为 。 尤其是抢夺方向盘 , 更是极易造成车辆偏离方向 , 导致车辆失控 , 轻则撞击路边的其它车辆、行人 , 重则将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 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事件 , 就是一个明证 。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 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 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可见 , 白纸黑字 , 写得明明白白 , 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 就有可能入刑 。
此次 , 罗某昌因击打公交车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 处罚金一千元 , 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 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普法课 。 这不仅是对这名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 , 更是对其他乘客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 只有通过“刑罚”追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 才能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 从而有效遏制“击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
【时评界评论|廖卫芳:广州打公交司机凭什么获刑六个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 人人有责” 。 但愿我们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出行时 , 都要学会遵守公共交通秩序 , 学会敬畏规则 , 学会尊重司机 , 学会尊重生命 , 切莫藐视公共安全 , 漠视他人生命 , 不要再让类似“重庆坠江”的悲剧再一次次地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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