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兰说事 男子买香烟被女店员打伤,脸部缝了20针,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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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杭州 , 闫先生和朋友半夜去一家便利店买烟 , 结果与店员发生口角 , 随后店员拿起了拖把 , 打在了闫先生的脸上 , 最终闫先生脸上留下了一道8公分长的划痕 , 为此花费了6万左右的医疗费 , 而打人的店员也因此被行政拘留 , 闫先生在向便利店追索损失时 , 便利店表示可以把这些钱赔付给闫先生 , 但是这些钱是最终赔付 , 于是被闫先生拒绝了 。 (消息来源:1818黄金眼)
【谈点看法】一场发生在便利店半夜的纠纷 , 让闫先生很受伤 , 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引发的矛盾 , 各说各的理 , 但是无论如何讲 , 一旦动手 , 这个性质就变了 。 由于闫先生拖把打了面部 , 造成了一道八公分的划痕 , 如果该划痕的深度和长度经过鉴定为轻微伤 。
【梦兰说事|男子买香烟被女店员打伤,脸部缝了20针,赔偿6万元!】
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最终 , 涉事店员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 , 罚款300元 。
作为便利店 , 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可以向雇员追偿 。
也就是说 , 涉事女店员的行为 , 是在从事职务行为时造成的顾客损失 , 那么作为便利店来讲对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在其承担了赔偿后有权要求涉事店员承担赔偿责任 。
而最终闫先生并没有签署对方的协议 , 其实 , 如果闫先生一旦签署了这份赔偿协议 , 就意味着闫先生对损失的多少是认可的 , 将来也不能再提出诉讼要求其他费用了 , 当然这个费用如果满足了损失 , 签署这份协议没有问题 , 而一旦与实际有差距 , 签署的意义并不是说没有 , 只是用短时间降低一些期望拿到了钱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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