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642笔虚假贸易 抽逃出资1.8亿元 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卷入债务“黑洞”调查( 二 )


中丝集团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丝集团给出的理由是:海南公司将注资款转入中丝集团的账户 , 是偿还注资前对中丝集团的欠款 , 是海南公司的经营行为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出具的一份说明称 , 截至2014年11月24日 , 即注资前 , 海南公司对中丝集团欠款约为4.53亿元 。
【中国证券报|642笔虚假贸易 抽逃出资1.8亿元 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卷入债务“黑洞”调查】 二审判决书认为 , 因为中丝集团提交的证明其与海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主要为中丝集团代海南公司支付货款的转账凭证 , 故海南公司在无证实贸易业务的情况下 , 请求中丝集团代其支付货款不合常理 , 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
中丝集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 也被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称 , 中丝集团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不能证明海南公司向其转账1.8亿元是还债 , 结合海南公司在2012年-2016年期间开展642笔虚假贸易的事实 , 二审法院未采信中丝集团关于海南公司向其转账1.8亿元系偿还债务的主张 , 并认定中丝集团未完成其向海南公司出资1.8亿元的义务并无不妥 。
上述“抽逃出资”的影响已波及到中丝集团本身 。 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 , 并裁定拍卖中丝集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房产 。
在王有生看来 , “(中丝集团)是应该出这个钱的 , 所以我们申请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 。 ”
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审计结果公告(2018年第24号)显示 , 2016年底 , 中丝集团资产总额为52亿元 , 负债总额为50.71亿元 , 所有者权益仅1.29亿元 , 资产负债率达97.51% 。
走向破产清算
无奈之下 , 中丝集团选择实施海南公司破产清算计划 。
2019年12月16日 , 中丝集团控股公司保利集团曾就中丝集团报送的《关于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海南公司破产清算的请示》做出批复 , 原则同意中丝集团启动海南公司的破产程序 。 2020年4月底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认为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显示海南公司资不抵债 , 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 。 2020年6月22日 , 法院同意海南公司破产申请 。
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海南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 。 截至2020年10月26日 , 债权申报共计11笔 , 涉及9名债权人 , 债权申报总金额达到10.07亿元 。
中丝集团及保利集团下属企业“现身”债权申报人名单 。 《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债权申报清册》显示 , 中丝集团申报债权2.61亿元(暂缓确定) , 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方面合计申报债权8618万元 。 此外 , 还有两位自然人申报债权 , 总额达1.56亿元 。
上述债权人会议资料显示 , “目前债务人银行账户仅数百元 , 固定资产也仅有少量办公设备和一台年检的车辆 , 支付破产费用的资金都无法获得保障 。 ”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其师介绍 , 破产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 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 债权人的利益绝对不受损几乎是不可能的 。 通常而言 , 在破产程序中 , 债权人有债权申报的权利、对他人债权进行异议的权利、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权利、对清偿方案(包括重整计划、资产变价和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等权利 。 在破产程序的实施过程中 , 通过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破产债务人 , 由审计和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 , 能够将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和债务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
有债权人试图在海南公司破产清算后追加中丝集团旗下资产以抵债 。 华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军表示 , 其前提条件是“母公司出资不到位 , 或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 。
“经过沟通 , 这个钱(中丝集团)是确定要出资的 , 但由于海南公司多个账户被冻结 , 正在协调注资和资金流向这个问题 。 ”一位破产管理人员工说 。
根据法律规定 , 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 , 在破产程序中 , 股东有义务补缴出资 , 但补缴的出资应当计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 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由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陈建亮律师认为 , 若母公司没有完成注册资本金的缴纳 , 一方面 ,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查封母公司旗下资产 , 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 另一方面 , 如果母公司未完成出资义务 , 等到破产注销的时候 , 是无法在工商局完成注销流程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