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快报 磐安销毁近一吨假冒伪劣商品,金华发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二 )


【评析】
本案中 , 被诉方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 , 未及时发现、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 造成消费者眼球受损 , 构成侵权 , 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合法 。
3
未及时更改标价牌
涉嫌价格欺诈 赔偿
去年11月16日 , 李某到永康市某连锁超市购买五香牛肉片 , 发现该产品标价为11.9元/袋 , 而购物小票上打印的实际结算价却为12.8元 。 李某认为该超市欺诈 , 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 , 要求赔偿500元 。
工作人员调查发现 , 该超市总公司在超市电脑收银系统上将价格改为12.8元 , 而该超市未及时将货架上的标价牌更改 。 经教育 , 该超市负责人承认错误并向消费者赔偿500元 。
【评析】
本案中 , 因商家未及时更改标价牌 , 造成低标高收 , 涉嫌价格欺诈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
私教中途离职产生纠纷
达成协议商家退预付款
去年4月3日 , 消费者贾女士投诉称其于2019年5月在义乌市某健身房购买100节私教课 , 总价3万元 , 且在收款收据上备注“若是教练离职 , 消费者可以退款”的字样 。 去年1月 , 由于贾女士私教离职 , 致使其无法继续后续课程 , 贾女士要求退款 。 但健身房认为该合同为私教和贾女士私下签订的“不合理”条款 , 健身房表示不知情也不认可 , 拒绝退款 。
经查 , 贾女士在2019年5月购买100节课时共计3万元 , 已上23节课时 , 以每节课时平均300元计算 , 消费金额为6900元 , 尚有余额23100元 。 经调解 , 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 由健身房在扣除已消费的私教课程费用后退还贾女士23100元 。
【评析】
本案中 , 私教作为健身房员工 , 对外以健身房的名义宣传并收费 , 应视作经营者的行为 。 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退款 ,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
5
店家未告知“四舍五入”
涉嫌欺诈“退一赔三”
去年11月28日 , 施某在永康一家奶茶店购买奶茶 。 店家搞“第二杯半价”优惠:“购买两杯奶茶 , 低价一杯享受半价 。 ”施某购买4杯奶茶 , 准备付39元 。 店家却收了40元 。
施某以该店“多收价款、虚假优惠、欺诈消费者”为由 , 向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 要求“退一赔三”:退还1元 , 赔偿500元 , 共退赔501元 。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 , 店家计算方式与消费者理解有分歧 , 并存在未告知“四舍五入”的行为 , 涉嫌欺诈 。 支持消费者投诉 , 要求店家退还1元 , 并赔偿500元 。
【评析】
店家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多收价款 , 涉嫌欺诈 , 应当“退一赔三” 。
6
店关了会员卡余额未退
经营者履行承诺兑现约定
义乌大陈镇某超市宣称:办理会员卡可享受价格优惠 , 消费时有相应积分 , 积分可免费兑换商家指定商品 。 张某于2019年办理了一张积分卡 , 并多次持卡消费 。 去年5月21日 , 张某再次至该超市消费时发现该商家已关门 。 张某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 , 向义乌市消保委投诉 , 要求退还卡内200元左右余额并兑现积分 。
义乌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 , 超市因疫情期间生意不好关门 。 但关门时通过短信及在超市门口贴公告告知办卡市民前来退卡并兑现积分 。 因张某换了电话而未接到通知 。 商家认为积分是消费时商家所送 , 并非张某充值 , 不需要退还等价钱款 。 经调解 , 商家退还张某卡内积分等价钱款 。
【评析】
该案中 , 超市宣称 , 积分可免费兑换商家指定商品 , 而经费者接受并遵守了经营者的办卡条件、积分规则、兑换条件等约定 , 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 。 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 , 兑现约定 , 兑换积分 。
7
消费者就餐有浪费
商家收取押金合理
消费者胡某向永康市消保委反映 , 称其在永康某自助火锅店吃饭 , 被商家扣“防浪费押金”20元 , 胡某认为不合理 , 投诉要求退还20元押金 。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 , 店家通过店堂告示“每浪费100克 , 扣除押金20元” , 提醒消费者就餐不要浪费 , 并在消费前收取防浪费押金时再次提醒 。 店家出示了三张照片 , 证明胡某就餐有浪费 。
店家告知到位 , 消费者浪费属实 , 店家收取押金合理 。 为此 , 消保委人员对消费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 消费者不再要求退押金 。
【评析】
本案中 , 店家反对浪费的举措 ,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 , 告示提醒 , 应当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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