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 患者遵医嘱服药后病情加重死亡,医院赔偿21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二 )
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 , 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 其中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 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 , 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 由此可见 , 药品的标签是以说明书为依据 , 内容以说明书的范围为限 , 对药品的用法用量等事宜做简要介绍 。 本案中由于省医院未向患者告知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写明的药物副作用及注意事项与相关药物的利弊情况等 ,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关于病历问题 。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形式对患者的症状、医学检查、诊断结论和治疗过程及效果等情况所作的记录 , 也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评价的最重要依据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必须保证病历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 。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 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 并注明修改时间 , 修改人签名 。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 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显示 , 本案中医方的病历记载存在着诸多问题 , 说明该院对于病历的书写和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 医疗机构务必加强对于病历资料的管理 , 以避免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
【医法汇|患者遵医嘱服药后病情加重死亡,医院赔偿21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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