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通商贸 华夏幸福商票诉讼应关注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这6点,早知早受益( 二 )



华夏幸福商票诉讼应关注的法律知识 , 尤其是这6点 , 早知早受益
根据19年最高院发布等九民纪要精神 ,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 , 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 , 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 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 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 , 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 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 , 因该行为涉嫌犯罪 ,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上述精神中最核心词汇为“贴现” 。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 , 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 , 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 , 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持票人在起诉前应特别关注自已与直接前手有无贸易背景 , 自己取得票据是否基于真实贸易关系、是否向直接前手支付对价、是否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 。 如持票人无法证明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取得票据基于合法方式取得 , 法院有可能认定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进而驳回持票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前手背书人的诉求 。 实践中 , 部分持票人通过买卖承兑汇票方式取得票据、不能证明票据取得时支付了对价的 , 持票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前手背书人支付票款时其诉求都可能被法院驳回 。
(三)被告的确定(起诉哪个主体)
有支付能力的主体一般都会被列入被告 。 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是否作为被告应根据背书情况仔细斟酌 。
商票背书主体有多个 , 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等 。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根据前述规则 , 理论上 , 持票人可以起诉前手任一背书人 , 包括承兑人或出票人 。 前述主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实践中 , 有支付能力的主体一般都会被作为被告起诉 。

华夏幸福商票诉讼应关注的法律知识 , 尤其是这6点 , 早知早受益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承兑人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是否应当作为被告 。 从市场流传信息看 , 华夏幸福的纠纷有被集中管辖的可能 。 这种集中管辖需要甄别是最高院下文集中管辖还是河北省高院下文集中管辖 。 如果是最高院下文集中管辖 , 我们建议不将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 。 一旦将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 , 有些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 。 按照宝塔票据纠纷经验 , 集中管辖法院很可能会将案件拖着不及时审理 , 最终耽误持票人回款时间 。 如果河北省高院下文集中管辖 , 则可以列入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 。
(四)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去哪个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上 , 建议避开河北省内的法院 , 选择审理过票据纠纷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 。
这里需要提示三点:第一 , 管辖法院建议避开河北省的法院 。 华夏幸福纠纷涉及案件众多 , 案件在河北省省内集中管辖的可能性极大 。 为避开集中管辖耗费的时间成本 , 建议尽量避开河北省法院作为商票纠纷管辖地法院 。 第二 , 尽量避开被告为大企业的住所地法院 。 第三 , 尽量选择审理过票据纠纷的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 。
(五)拒付证明如何取得2021年1月11日后到期的票据 , 提示付款后未获兑付的票据 , 票据状态将显示为拒付状态 。

华夏幸福商票诉讼应关注的法律知识 , 尤其是这6点 , 早知早受益
拒付证明作为票据纠纷案件最为核心的证据之一 , 在纸票时代取得拒付证明较困难 。 票交所体恤持票人维权的艰辛 , 于2020年下发了《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 。 《通知》规定:(一)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及之后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处理规则: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 前述规定虽然针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 但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出的票据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