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锋律师 律师告诉你,“好意搭乘”出事故,司机要担责吗?

郝建锋律师 律师告诉你,“好意搭乘”出事故,司机要担责吗?

【郝建锋律师|律师告诉你,“好意搭乘”出事故,司机要担责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 , 车辆已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普遍交通工具 , 比如同事上下班、朋友一起逛街等 , 为了方便基本上都搭过便车 。 随之而来的问题:如果在搭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 造成了同乘人受伤住院 , 好心搭乘他人的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近日 , 一位当事人咨询 , 他是做工程的民工 , 有一包工头安排好时间一起去工地干活 , 当事人驾驶自己的车辆 , 搭乘包工头去往工地的路上 , 行使到十字路口和一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 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承担30%的责任 , 对方车辆承担70%的责任 , 目前搭乘人(包工头)起诉对方车辆车主、保险公司和当事人 , 诉求人身损害赔偿5万元 , 当事人认为自己好意搭乘他人 , 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民法典》规定:“好意搭乘”他人的条件是:1、车辆是非营运车辆 。 (酒店、超市为了方便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和出租车、滴滴快车等即使乘客无偿搭乘 , 也不属于非营运车辆)2、不收取任何报酬即无偿 。 如果搭乘人因为朋友关系 , 请车主吃饭或者出了一部分油钱 , 仍认定为“好意搭乘” 。
车主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 , 就有了将同乘者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 , 属于事故相对方责任的 , 依据法律规定全额要求损害赔偿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这时候就不单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可能还涉及犯罪了 。
所以 , 好心搭乘他人的司机 , 造成同乘人受害的 , 属于司机责任的 ,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但法院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毕竟“好意搭乘”是在助人为乐 , 属于互帮互助 , 如果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 不利于弘扬传统美德 。
但是 , 近日一全职妈妈两年半帮熟人接送孩子上幼儿园 , 造成熟人孩子受伤住院 , 熟人起诉要求赔偿 , 二审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 。 如果同事之间 , 经常性的搭乘车辆上下班 , 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伤 , 是不是司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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