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媒 福建福清一婚姻登记员违法发放“结婚证”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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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婚姻登记档案、没有政府的证明文件 , 并且仅有女方一人到场的情况下 , 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竟然为她办理了“结婚证” 。 香港居民魏先生 , 莫名其妙地被福清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
近日 , 魏先生以福清市民政局原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伍金坤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由 , 向福清市纪委监委进行实名举报 , 请求纪委监委依法追究伍金坤法律责任的同时 , 督促民政局撤销该违法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

港商莫名其妙“被结婚”
出生于1959年的魏先生 , 原籍福建省福清市 。 1982年 , 他在湖北省宜昌市与田英相识 , 并进行了同居 。 但长辈说他俩八字不合 , 犯“六冲” , 所以没有同意结婚 , 双方也从来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领取结婚证 。
1990年 , 魏先生移民香港 , 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 此后 , 他以港商身份返回大陆进行投资兴业 。
经过三十多年的苦心经营 , 他积累了40多亿元的资产 。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 , 已分手二十多年的田英 , 突然拿出一张《夫妻关系证明书》 , 称她是魏先生的合法妻子 , 并以此为由将魏先生拖入无穷无尽的诉讼泥潭 , 非法抢夺、侵占魏先生的巨额资产 。
从天而降的“结婚证” , 让魏先生感到非常惊诧 , 什么时候与田英结婚了?怎么连自己都不知道?在此后的诉讼中 , 魏先生终于见到了田英所谓的“结婚证”之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书》 。

该编号为“民婚字第96188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记载:1983年7月10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依法登记结婚 。 因原《结婚证》丢失 , 特出具此证 。 此证明书与原《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落款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 加盖的公章为“福清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
同一天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还表明 , 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只有田英一人 , 且“证明书”上没有体现“原结婚证”的证号 , 补办的婚姻登记经办人为“伍金坤” 。

镇政府:档案中未查到结婚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10日 , 魏先生通过12345政府网站平台 , 向福清市民政局投诉“关于要求依法撤销民婚字第96188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函” 。
福清市民政局回复称:“1、我局领导对你的诉求非常重视 , 特意约当时办理该《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已经退休十几年)到我局了解落实该例证明书的办理情况 , 经办人员表示复印件上确实是他的签名 。 2、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 , 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 ”的规定 , 当事人田英持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 , 其程序符合当时的条例规定 。 3、民政部门没有权限撤销已经办理的此类婚姻登记证件 。 ”

那么 , 福清市民政局的回复 , 真能证明该《夫妻关系证明书》合法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
【法制传媒|福建福清一婚姻登记员违法发放“结婚证”遭举报】其一 , 民政局认为《夫妻关系证明书》上的签名是民政局经办人员的真实签名 , 就据此认定该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 这真是荒谬至极!试问 , 如果北京大学掌管公章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 私自给一个农民制作了一本“北大毕业证” , 难道据此就可以认定该农民就是北京大学的毕业生了?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 , 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 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
因此 , 作为补办夫妻婚姻关系证明书的民政部门 , 其工作人员首先应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调取证明书上所称的“1983年7月10日田英与魏先生结婚”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其次是申请人应出具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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